◤SRC洗錢案◢ Ihsan Perdana曾將4200萬匯入納吉戶頭 供「企業社會責任」用途

(吉隆坡15日訊)「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7項控狀案」續審;控方第36名證人,即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前高級會計執行員艾莎證實,該公司董事經理拿督三蘇安華曾指示她從公司戶頭,將一共4200萬令吉,匯入2個尾數為「880」及「906」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;有關戶頭持有人為納吉。

艾莎今日在接受主控官布迪曼的引導供證時指出,三蘇安華是於2014年12月26日,指示她從Ihsan Perdana公司的艾芬銀行戶頭,將2700萬及500萬令吉,分別匯入尾數為「880」及「906」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。

納吉

證人指出,三蘇安華隨後於2015年2月9日,指示她從該公司的艾芬銀行戶頭,將1000萬令吉,匯入尾數為「880」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。

證人說,上述3項匯款的匯款申請表格內,皆註明有關轉賬記錄是為企業社會責任計劃用途。

Ihsan Perdana是SRC公司的子公司。

較早前,控辯雙方先後針對控方傳召證人的次序及本案審訊日期起爭辯。

當時,控方在辯方盤問第35名證人,即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副主席(法律及秘書事務部)阿茲麗達后,就要傳召艾莎出庭供證。

辯方律師哈溫德吉星隨後告訴法官莫哈末納茲蘭,根據原定的證人名單,控方應先傳召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前總執行長拿督阿姿安,惟如今控方卻改為傳召其他證人。

哈溫也說,他昨天已在法庭看見阿姿安。

接著,控方反駁哈溫,指控方的證人名單是按日準備(day to day basis),因這需視乎證人是否可於當日出庭。

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也起立闡明,如今是控方傳召證人,因此控方有權利選擇傳召證人的次序。

隨後,控辯雙方針對原定於本周五的審訊日,又展開另一輪爭辯。

湯米湯姆斯說,根據原本的安排,在今天之後,下一個審訊日為本周五,而下周則是沒有本案審訊,惟納吉首席代表律師沙菲宜及哈溫對此反駁,指控辯雙方此前已同意將於周五暫停審訊,以讓辯方有時間可處理其他客戶的事務,並將另擇替代日期。

湯米湯姆斯隨後再次反駁,要求他們立即為本周五暫停審訊提供替代日期,以在下周的其中一天進行審訊。

法官莫哈末納茲蘭隨後指出,基於控辯雙方此前已同意於周五暫停審訊,因此他也同意此事,而他要求辯方於本周五擇定替代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