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裔老闆使用現金付薪水被罰了RM5000!原來這也是一種罪~

僱主現金付薪水,原來也是一種罪!經營了超過20年之久的五金店以現金發薪予雇員,不料卻遭大馬勞工局上門開出1張最高罰款可達5000令吉罰單,原因是僱主在沒有雇員書信要求下以現金發薪,抵觸1955年勞工法令25A(1)條文。 

五金店東主劉哲堅(52歲)申訴說,一隊來自勞工局的執法人員於去年7月7日到他的五金店進行檢查,並要求準備好各種檔。

他說,當時他剛好外出,由店內的書記接待到訪的4名官員,根據書記引述,當時有官員詢問其五金店每個月如何發薪水予其雇員。

多年來以現款發薪的劉哲堅(左),向沈春祥投訴遭勞工局發出5000令吉罰單。

若業者要現款發薪,須擁有員工要求現金領薪的申請信。

他說,其10名雇員,其中8人是以現金發薪,另2人月薪比較高的雇員,則以支票發薪。

「員工認為這樣比較方便,無須到銀行提款,且他們常會預支薪水,所以預支後的薪金餘額,我都會用現款付給他們,並有發薪水單,以示證明。」

劉哲堅說,去年7月間,突然有一群勞工局執法員上門盤查,詢問他與員工們以什麼方式發薪及領薪。

「執法員指所有業者應通過銀行戶頭發薪,凡以現款發薪屬於違例;直至今年3月,我就接獲當局發出的5000令吉罰單。」

他說,事後發函向當局申請降低罰款額,最終獲減至1500令吉。

他今日在公正黨德倫敦區州議員沈春祥的陪同下召開新聞發佈會說,他向沈氏求助,並在後者的安排下會見勞工局官員。

「官員告訴我說,如果要以現金發薪,雇員必須簽署一封要求現金發薪的信給僱主,否則就屬抵觸1955年勞工法令25A(1)條文。」

他說,官員當時還反問他,身為僱主,他不是應該什麼都懂嗎?

劉氏說,過去20多年都相安無事,今「莫名其妙」中罰單,感到錯愕。

他說,若業者要現款發薪,可由員工親自發函,向業者註明要以現金領薪,當有執法人員盤問,可出示為證。

「許多業者都不知此項條例,理應先教育,而不是直接開最高5000令吉的罰單」

沈春祥:人力資源部長也不懂

沈春祥在新聞發佈會上說,除了僱主不懂,身為州議員,他也不懂1955年勞工法令25A(1)條文規定僱主不能以現金發薪。

「不但我不懂,我已把此事向人力資源部長反映,人力資源部長告訴我,他也不懂我國的勞工法令竟然禁止僱主以現金發薪。」

他補充,他瞭解法令禁止僱主以現金發薪是要保護雇員,但是,官員在發現僱主犯錯時,理應先給予勸告,而非直接開罰單。

「何況,有些情況並不允許僱主以支票或銀行匯款發薪,如外勞沒有銀行戶頭,當地沒有銀行服務等。」

此外,他也呼籲所有的僱主們,如果要以現金發薪,馬上要求雇員寫信,註明雇員本身要求現金支付薪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