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知道這是你嫁妝錢,又不是不還你;你妹妹可以用,但得寫借條

 

古時候的嫁妝是娘家給女兒的傍身錢,不管到什麼時候都是屬於女方的私有財產,但現在則不同了,多數情況下,陪嫁的嫁妝也會用在夫妻的共同生活當中,可能用做裝修或者是買車,或者留作存款用做婚後生活之中,但不管怎麼說一般都是夫妻共同使用了的。

董迪結婚的時候父母給她陪嫁了一筆現金和一輛車,原本是挺好的一件事,但現在正是因為陪嫁的這筆現金,導致董迪夫妻二人之間發生了矛盾,但主要原因是來自董迪的小姑子。

 

我是董迪,我和他認識的時候他們家都買好房子了,所以結婚的時候我家沒管裝修的事情,裝修的費用都是婆家出的,當然房子也沒有我的名字,不過我自己也有一套房子,在婚前我父母把貸款還清了,所以屬於我婚前個人財產,這麼做也並不是一早就算計好要離婚的,而是為了不必要的麻煩;結婚時候我家陪嫁了一輛車還有二十八萬的現金,之所以是二十八萬是因為我結婚的時候是二十八歲,結婚的時候我奶奶還給了我十萬塊錢,但是這個錢我並沒有和他說,而是把錢給了我父母,讓他們幫我存著,將來我有孩子的時候再用。

結婚後就我們兩個自己生活,日子過得也算舒心吧,結婚一年多我倆沒有吵過架,挺恩愛的,我婆婆對我也算是不錯,我們平時接觸不多,但每次去我婆婆家的時候,她也不用我幹啥,總是讓我歇著去,啥活都不用我來做,所以我父母也就更放心了;我還有個小姑子,和她接觸就更少了,她畢業后就在外地工作了,所以我和她見面次數不超過五次,結婚前見過一次,婚禮時候見過一次,在就是婚後見過兩次,所以我並不了解她,對她的情況知道的很少,就只是知道她還沒結婚,談了一個男朋友。

 

而我和我老公這次吵架的矛頭就是這個沒見過幾次面的小姑子,小姑子的男朋友要創業,現在缺少資金,他男朋友不想跟家裡拿錢,因為覺得他父母已經給他買了房子所以就不想要父母的錢來創業了,所以就來借錢了,要借二十萬;我老公和我說的時候我就不同意,我不了解小姑子,對她的男朋友就更不了解了,我都沒見過面,連他名字怎麼寫都不知道,現在讓我借錢我肯定不能借,我就以這錢是我的嫁妝為由不拿,他就不高興,覺得我沒把他妹妹當做一家人,連錢都不願意借,而且又不是不還給我。

吵了幾次嘴,我也算是退一步吧,要不然總這麼吵下去也不是個事啊,我就說既然要借錢也行,但是我不認識她男朋友,而且他兩也沒結婚,以後到底會不會結婚誰也不知道,所以我這個錢只能借給你妹妹,而且要寫借條才可以;我覺得我已經退一步了,只要小姑子寫個借條我就借了,可是他還不同意,覺得我讓他妹妹寫借條這件事太過分了,還問我說你跟你媽拿兩萬塊錢用不用寫借條,我覺得這完全就不是一個概念,沒有這麼打比方的,而且如果我媽要我寫借條,我肯定也寫;他現在倒好,借錢的反而有理了,我不借是我不對,不把妹妹當一家人,我說寫借條還是我不對,不講人情,那我非得什麼都不要就把錢送出去才叫一家人才是講人情么,萬一她男朋友沒賺錢,沒錢還我,他倆又分手了,到時候我找誰要錢去,簡直是不可理喻。

 

總結:董迪的做法完全沒有問題,所謂幫是人情,不幫是本分,就算是親戚之間也也一樣,並不是說是你妹妹就應該要幫她,更何況是借錢給她的男朋友,又不是兩千兩萬塊錢,二十萬並不是什麼小數目了,寫個借條完全是合情合理的,這有什麼不能寫的呢,還因此吵架,簡直是太不懂事了吧,就想問問你妹妹或者她男友,能不能隨便拿出二十萬借給你們,並且不要借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