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給岳母買了套房,辦證那天她提出了一個條件,我和老婆離了婚

都說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喜歡,事實上丈母娘對我還真的不錯,至少每次我我們回去的時候她總會燒一大桌的好菜,雖然很多都是小舅子愛吃的,可畢竟是一片心意,我覺得能做到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,所以小舅子結婚後他的媳婦跟丈母娘處不好,兩個人鬧著要離婚時,我主動提出給丈母娘買套小戶型,讓她搬出來,我們兩邊各自補貼生活費。

小舅子那邊也同意了,於是我跟老婆商量了之後,在我們小區裡給找了一套一居室,五十平米大概四十萬,丈母娘當時很高興,可是到了房產大廈辦房產證的時候丈母娘卻提出一個條件,我真的驚呆了。她居然說要我把這套房寫小舅子的名字,我出的錢給她買房,就是為了不讓她受兒媳婦的氣,這倒好,現在還想著她那個不孝順的兒子。

我氣壞了,直接給我爸媽打電話,當著她的面寫了我爸媽的名字,我有錢孝順老人那是我的心意,不能因為這就拿我的心意當成理所當然,還攛掇著老婆來跟我鬧,我直接跟老婆提出離婚,這種人家今後都不要來往得好,好心當成驢肝肺,我的錢又不是大風刮來的,她憑什麼左右我?

丈母娘見我這麼決絕也懵了,沒有想到我真的敢離婚,更沒想到我壓根就不吃她那一套,什麼都沒撈著,女兒還離婚了,現在整天給我打電話道歉,我不為所動,反正已經離了,今後再也不要來往了。